(一)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协议约定不能违反《反垄断法》所保护的法益。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是否构成垄断协议不仅看协议表面内容是否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还要根据协议签订后对市场的影响进行实质判断。
例如,2023年6月20日,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企业作为发起人,签署《互不挖人公约》[4],公约写明“为减少内卷,文明发展,我倡议:不挖人,不拆台,如有违约,加倍反制”。虽然这份公约只是几家企业向行业发起的倡议,但是在《禁止垄断协议规定》中已经进一步细化明确,经营者之间的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流,以及协调一致的行动等协同行为也会违反《反垄断法》精神。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有关规定,约谈上述四家生猪养殖企业,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2023年7月31日,四家企业发布联合声明,诚恳接受市场监管总局约谈指出的问题,立即整改,撤销《互不挖人公约》,支持人才自由流动。
倡议企业的初衷或许是想向行业发出倡议,尊重行业秩序,打造商业文明,但是由该产业规模最大的企业牧原集团联合其他企业发起倡议,导致该行业人才流动受限,实质上是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进而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的,由行业头部企业互相约定“互不挖人”的倡议,从实质上限制了就业人才市场的自由流动,就业环境事关基本的民生利益,企业的这一倡议行为是实质上的垄断行为。
所以,即使企业各方本身在业务上互为竞争关系,所签订的协议或者一致对外做出的行动,表面上看似提供了公平竞争局面,但是如果实质上限制了市场自由竞争或者损害民生利益,一样需要承担违法责任。
(二)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签署的销售协议也受《反垄断法》约束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要求,明确禁止经营者固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价格或限定最低的价格,或限制参与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等;也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提供实质性帮助等。但是,却存在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禁止性规定。
例如去年双十一,某平台售卖的某烤箱的 “底价协议”风波冲上热搜,对于“底价协议”目前各界说辞不一,而且尚未看到所涉及的知名主播直播间的相关协议,但是对于价格限制,落实到具体案件,最终是否涉及反垄断行为,一定是按照法律规定评判定责,所以企业在签订相关协议时也一定要仔细斟酌,必要时可寻求外部律所提供专业意见。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协议,不仅销售产品的价格需要受到约束,对于协议中约定产品数量、市场分割、新工艺、新技术等作出限制的话,一样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
(三) 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方式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反垄断法》规定。
在如今互联网各大电商以及直播经济的白热化竞争中,头部企业和各大平台为实现持续增长和创新,不断地优化自身软件模型的算法,通过科学技术的迭代持续创新,但也引发了新问题。
目前国内几大电商平台自家的应用软件主打内容丰富品类全,包括全球购、海外旗舰店等跨境产品,甚至开设境外某国家的旗舰独立店,对于旗下关联app开设一号直通,将流量尽可能的收拢在自家生态产业链内,在扩张初期看似普惠广大消费者,可如果大平台逐步蚕食其他中小平台将他们挤压出局后,没有了竞争形成几家寡头垄断的局面,那最后被动受制的还是普通消费者。根据2021年7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5]中规定,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认定,除了适用《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相关内容外,还要考虑平台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的市场力量、对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阻碍成都、对创新的影响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