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3年中国化妆品消费市场持续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截止到2023年10月份,中国化妆品零售销售规模已经达到3291亿元,同比增长达到6.2%。其中,化妆品线上销售的占比持续增加,通过“电商直播”、“线上购物节”的方式推广、购买化妆品已经开始逐渐取代传统的专柜化妆品购买方式。新兴电商平台与化妆品品牌的自建销售平台不断增加使得化妆品的监管压力不断增加。为进一步强化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工作,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于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文将结合化妆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聚焦最新实施的《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化妆品网络监管政策。
”
一、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管理责任
1.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产品质量负责人”制度
在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化妆品企业应当设置产品质量负责人制度,明确了产品质量负责人的职责与任职要求。同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化妆品企业的飞行检查中,针对产品质量负责人制度的监督检查一直是监管机构相对重视部分。在此次发布的《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也新增了相关规定,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设置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并且承担组织开展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日常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产品质量负责人的设立明确了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监督管理的义务范围,产品质量负责人的工作内容记录也将成为界定电子商务平台是否尽到管理工作的重要判定依据。
2.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内部监管内容
最新实施的《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细化了电商平台在对在销化妆品监督检查的职责范围和内容。《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入驻平台发布化妆品产品信息时开展检查,核实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发布的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的一致性”。该条款明确将对化妆品注册、备案号的核查义务纳入到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义务范围,增加了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上述条款可以得出,电子商务平台“审核义务”应当包括对于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的审核义务。新法规的实施,可能会导致电子商务平台在消费者通过该平台购买到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时承担更多的民事责任。
3.不良产品监测上报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在涉及化妆品产品质量问题应当予以上报的三种情形。①因使用入网经营的化妆品导致人体全身性损害、危及生命或者造成死亡的;②有证据表明入网经营的化妆品中使用禁用原料或者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③入网经营的化妆品存在其他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于上述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信息的情形,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发现的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线索报告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监管信息自查
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自查义务只针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以及受托生产企业,重点聚焦于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但《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指出,电子商务平台同时应当主动收集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监管公开信息,并针对涉及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对应展开平台内自查。这里的平台自查主要针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的抽检违规产品,旨在完善平台对于违规产品的反馈处理效率。对于产品自查的频率在《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电子商务平台仍然需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并且留存相关的检查记录。参照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来看,电子商务平台的检查记录可能是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项目之一。
二、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
1.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根据《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主要的查验内容包括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且应当保存相应的查验凭证。同时,对于购入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应当如实记录。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化妆品生产商的销售记录制度一直是执法机关飞行检查的重点项目。对于此次新增的进货查验制度,平台化妆品经营者应当要提高重视,梳理完善自身销售流程与记录。
2.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
本次《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强调了化妆品经营者化妆品信息的披露义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披露的化妆品标签信息应当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其中,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注册、备案中的内容一致。本次新规没有强制要求化妆品经营者展示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经营者依然可以在产品详情页选择性展示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
三、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的趋势
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的意义在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同时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加强对化妆品网络销售的监管,可以防止假冒伪劣、违法违规产品在市场上流通,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此外,监管还可以规范化妆品市场的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等行为,促进化妆品行业的良性发展。
未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化妆品网络经营的规模和范围还将不断扩大,因此监管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未来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的趋势可能会包括:
1. 加强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随着化妆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消费者对化妆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国家将会更加重视对化妆品网络经营的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和标准,并提高对线上销售的监管力度。
2. 强化监测方法。对于线上销售的化妆品,监管部门可能会通过数据分析和监测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查处。
3. 推动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除了政府监管外,行业协会和电商平台等也将会更加重视化妆品质量的监管,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4. 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随着互联网的全球化发展,化妆品网络经营的监管也将会涉及到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等方面。各国监管部门将会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全球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
结语:
网络销售化妆品的便利性和匿名性使得消费者在选择产品时更容易受到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不良行为的影响。有效的监管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合法、真实的化妆品,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随着《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在良好的监管环境下,化妆品产业可以更好地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销售渠道,提升品牌影响力,推动产业的发展和创新。
上海总所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长风国际大厦18楼
电话:021-80120128
传真:021-80120131
邮编:200062
杭州分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市心北路1929号万和国际中心7幢15层
电话:0571-83692260
传真:0571-83692270
邮编:311215
蚌埠分所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绿地珠峰B座22楼
电话:0552-38399966
传真:0552-38399966
邮编:233017
泰州分所
地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街道科技路159号智能应急产业园南区22号楼24层
电话:13952676667
邮编:225500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