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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化妆品销售及广宣违法案例解析

引言

在当今社会,化妆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化妆品市场的繁荣,虚假宣传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文将通过三则具体的化妆品违规宣传案例,解析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探讨化妆品厂商在广告宣传中要坚守住的合规底线。

、医用功效的宣称

案例一:

当事人为经营化妆品的电商,经营其自有的淘宝网店。2023年1月15日与2月19日从某国外品牌供应商处购入三种不同功效的面膜累计15盒,每盒进价67.5元。2023年3月1日起在其淘宝网店上架销售前述面膜, 淘宝销售链接的产品名称为“代购现货舒缓保湿提亮/亢老紧致/镇静舒缓亢焱面膜一盒5片”,同个商品链接可选购该品牌的三种面膜。另外当事人在面膜的销售链接标题宣传“镇静舒缓亢焱”,其中“亢焱”是“抗炎”的同音形近字,属于暗示“抗炎”医疗作用。当事人已于2023年3月31日删除上述化妆品销售链接。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1]

前述案例是一起与广告宣称相关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本案中案件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应当遵守普通化妆品的管理及宣传规定。当事人在线上销售宣传时使用“镇静舒缓亢焱”的广告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其利用同音形近字“亢焱”暗示“抗炎”的医用功效属于在非医疗、药品广告中使用易与医疗、药品功效相混淆的用语。在近期的直播带货和互联网广告中,部分化妆品厂商会尝试通过形近字、同音字甚至是艺术字体的方式作出不合规的医疗用途宣称,该等行为与前述案例具有相似性。从目前各级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处罚中可以表明这类宣传方式属于违规宣传,做出此类宣传的企业也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二、虚假宣传

案例二:

当事人为委托生产某类牙膏产品的委托人,其在某清新牙膏(清萃龙井)商品包装上标注“抑制口气有害菌99.9%”,事实上该清新牙膏(清萃龙井)商品包装上所宣传的“抑菌率99%”是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于2021年01月12日对当事人提供的样品,在实验室内对牙龈卟啉单胞菌和且核梭杆菌抑菌率达到了99%以上的试验测试结果,具有特定性。当事人在该产品的外包装显著位置突出宣传“抑菌率99%”,但却没有对该数据仅为实验室数据且主要检测的抑制菌种予以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具有“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行为,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当事人夸大、虚假宣传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2]

该案例中,当事人“抑菌率99%”表述具有片面性,易让公众以为产品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达到该抑菌率,或产品对口腔内的各种细菌都具有高效的抑制作用。该行为属于对商品的片面宣传,并产生误导和误解的情况,属于高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近年来的广告宣称的查处力度愈发严格,会更多注重化妆品在广告中的实质功效宣称的真实性。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虚假宣传界定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商家或者生产商夸大产品实际功效,编造虚假的产品使用体验都属于虚假宣传的范畴。产品与宣传相符是消费者选择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企业宣传中要坚守住的合规底线。

三、一号多用

案例三:


当事人为美妆产品的销售商,2023年5月,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CQRZEN®焗油膏(黑色)〔荻采生姜一支黑〕、CQRZEN®焗油膏(黑色)〔生姜精华〕、CQRZEN®焗油膏(黑色)三种染发膏其外包装不相同,且包装上标识的疑似名称的文字也不相同,却共用同一特殊化妆品注册编号,这些产品涉嫌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经查,涉案三种化妆品外包装未标注注册人名称和地址,且该化妆品标注的“广州市金栢丽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易使消费者误解为广州市金栢丽保健品有限公司为该化妆品的注册人,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内容的相关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上述化妆品,并处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3]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所有市场在售的化妆品产品均应当在上市销售之前进行注册、备案。在实际生产销售中,部分化妆品生产商为了规避产品注册备案和检测,对在售的多款产品使用同一注册备案号,实质上构成销售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根据国家药监局的综合部署,全国各省市在今年下半年集中展开了针对“一号多用”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严查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旨在查处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备案号行为,规范标签管理,净化化妆品市场秩序。


结语:

化妆品行业广告宣传问题的存在会对企业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会对消费者权益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化妆品宣传的问题并不是单一的一部法律、一项规定可以囊括的,也就要求企业对广告语的设计和审核思考的更全面和专业。化妆品企业应保持诚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加强内部监管、加强员工教育和外部合规审查来避免虚假宣传问题的发生。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建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将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参考资料:

[1]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慈市监处罚〔2023〕654号2023.07.31

[2] 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钟祥市监处罚〔2023〕553号2023.11.01

[3] 柳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2023年10月9日 https://mp.weixin.qq.com/s/QCwHkq3P2yMs9x3wHq2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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