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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泽合规︱“三品一械”广告宣传合规指引

引言

2023年5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审查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审查意见稿》新增了涉及“三品一械”网络直播广告规定,细化了“三品一械”广告负面清单。本文将结合现行《“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及《审查意见稿》的新增规定解读“三品一械”广告宣传合规监管政策。

一、“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制度

1. 广告审查部门

我国涉及“三品一械”产品广告发布采取审查制度,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根据现行《“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办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合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三品一械”广告审查,且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在最新发布的《审查意见稿》第四条对于各行政区域的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监管机关及职能作出了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审查意见稿》明确了“三品一械”广告审查与监管主体和流程。

2. 广告审批范围

申请人可以到广告审查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交“三品一械”广告申请。其中需要提交审批的广告类型包括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对外公开展示的广告内容。但是对于线上广告范围的界定,此前一直未做详细规定。电商平台对外展示产品的疗效和说明书是否需要广告备案也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对此,《审查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建网站、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应用程序等自有互联网媒介客观展示产品名称、价格、标签、规格、等级、使用方法、说明书、支付和送货方式、售后服务等应当展示、标示、告知信息的,无需申请广告审查。”该条款明确了仅线上展示必要的产品信息不属于广告审批的范围,无需广告审查。

3. 广告有效期

《“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办法》要求“三品一械”的广告有效期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最短的有效期一致。在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中未规定有效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两年。存在广告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或者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情况,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广告批准文号。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审查意见稿》中广告批文号的有效期限统一更改为两年期,并且增加了产品功能变化导致的广告审批无效事由。该条款事实上增加了对于“三品一械”广告的监管力度。


1. 药品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药品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其中《审查意见稿》新增内容要求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药品通用名称。

2. 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不得贬低其他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不得含有综合性评价内容,如“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

3. 保健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和“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

4.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产品通用名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适用人群,并显著标明“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等说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预防、治疗疾病的词语,如“预防”、“治疗”、“速康”、“优术”等,以及涉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根据《审查意见稿》二十四条的新增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这意味着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

三、互联网广告的特别规定

随着互联网直播带货的兴起,《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通过直播方式线上售卖药品、保健品和医美产品已经成为普遍的销售方式。但是在2023年5月正式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中对于直播广告的形式做出了严格的限定,直播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三品一械”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也不得同时出现相关购物链接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对产品的讲解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审批备案,直播中的讲解也不得超出广告备案的范围。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三品一械”广告,不得在直播中对于广告备案内容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结语:

“三品一械”广告宣传的合规性对涉及相关行业的企业至关重要。本文为相关人员提供了详细的合规指引,希望能帮助大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宣传的真实、合法和科学性。同时,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三品一械”时能够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并注意保留购买凭证,以便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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