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后股东是否应对企业欠税承担责任的问题,石祖新律师认为,一般应根据公司清算结果和股东承诺的情况来决定股东是否应担责;如须担责的,股东也仅需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或清算后分配的资产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一)根据公司清算结果和股东承诺情况决定股东是否应担责
1、在有限公司已依法定程序破产、解散清算的情况下,股东无需担责。
2、在有限公司未依法定程序清算、虚假清算或清算后股东承诺承担公司债务的,股东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青岛公司股东在公司清算时已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向青岛公司股东依法主张税收债权。
(二)如须担责的,除刑事责任外,股东应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或清算后分配的资产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可见,单位存在偷税行为且被认定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可以穿透向股东追究虚开、逃税犯罪等的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如单位不构成犯罪,相应的民事责任穿透要求股东担责应当有法律依据。
民事责任方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实践中,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千差万别,比如存在全部股东已全部实缴,部分股东实缴、部分股东认缴,全部股东部分实缴等情形,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应无争议,但公司解散清算后资不抵债的、解散清算时已实缴出资的股东是否还应承担补充责任,尤其是在当下注销登记环节均要求股东签订《承诺书》承诺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境下尚有争议(石律师认为,股东应无须担责)。本案中,青岛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依法破产清算后资不抵债的以及已实缴出资的股东无须承担责任外,其他股东依法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或清算后分配的资产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