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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泽合规|牙膏宣传不能再“任性”

引言

牙膏是每个人每天都离不开的日常消费品,市场上牙膏品类、功效、宣传推广总令人眼花缭乱,无从选择。很多商家都会通过宣称其牙膏产品具有“抗菌、消炎、修复牙釉质、修复牙龈”等功能来吸引消费者。但市场上“任性”的牙膏宣传在2023年12月1日以后将变得不能再“任性”。2023年12月1日起《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办法)将正式生效施行,牙膏生产经营企业除了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产品的备案工作,还应当注重其产品的宣传推广并做出适当调整。

01 功效宣称需更谨慎


1. 功效宣称需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牙膏的主要目的为清洁,因此牙膏的清洁功效是具有普遍性的功效。除清洁功能外,牙膏生产经营企业会在其牙膏产品中添加其他成分,从而使牙膏具有其他功效。

企业在宣称牙膏产品的功效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a. 添加的原料成分是否已备案或注册;在使用新原料的情况下,该原料需完成备案或者注册手续,并按照办法要求实施持续性监测(办法第8条)。

b. 宣称的牙膏产品功效是否具有科学依据,且与备案功效宣称相一致。例如企业在牙膏广告中宣称具有“美白”功能,但如果该产品的“美白”功效未完成产品注册,并在功效宣称中予以公示,则企业在产品宣传中使用“美白”、“亮白”等用语将产生一定风险。

2. 禁宣内容要禁止

办法第十九条列示了牙膏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牙膏生产经营企业在发布牙膏产品的宣传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a. 因办法所适用的牙膏产品不属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企业不能在牙膏宣传时表示该牙膏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例如:xx牙膏具有杀菌、消炎功能或者本产品可去除牙结石等。

b. 不使用其他品牌的产品进行功效的比较宣传,但企业通过本企业新旧产品之间的比较对新产品进行宣传并不属于必须禁止的范围。

c. 不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误会的术语,如国家XX专业机构推荐某口腔机构专用等。

当然产品在宣传中的禁止用语有很多,我们建议企业在设计产品宣传语时或者发布宣传广告前寻求专业团队的协助。

3.针对儿童产品的功效宣称限制

办法第二十条单独列示了儿童牙膏,同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22日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第124号文)。其中也单独列示了儿童牙膏的注意事项。第124号文对儿童牙膏的功能宣称做了限制性规定,即儿童牙膏的功效类别仅限于清洁和防龋。

有关儿童牙膏的前述规定意味着企业在儿童牙膏的宣传,尤其是功效宣传上的严格性和局限性。

02 夸大宣传要不得


1.“下线”夸大宣传

企业往往为了达到商业目的,在产品宣传中会通过对功能的“修辞”手段增加消费者选择产品的可能性,而这些宣传大都通过广告的形式向消费者展示。但当广告宣传存在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情形时,该产品的宣传很可能被定义为虚假广告。

比照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产品虚假广告的处罚以及相关司法实践案例,企业在对日用消费品的线上或线下广告宣传中容易普遍存在的因夸大宣传被认定为虚假广告的情况如下:

a. 功效描述与备案信息不一致;例如备案为普通化妆品,但在宣传时的表述内容“美白”等均超出了普通化妆品的备案范围。对于牙膏产品,如产品功能宣称超出牙膏备案范围,很可能被判定为虚假广告。

b. 宣传内容存在令消费者误解的内容;

c. 宣传功效无相关证明材料,如产品宣称拥有某项专利技术或经过实验室检测或机构认证,但企业如无法提供专利登记材料、实验室检测数据报告或认证文件等均可能被判定为虚假广告。

产品在广告宣传中的措辞需要企业格外重视,我们建议企业在设计产品宣传语时或者发布宣传广告前寻求专业团队的协助。

2.夸大宣传的法律责任

企业因夸大宣传被认定为存在虚假广告情形的法律责任通常有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但企业一旦涉及此类处罚或者争议中,不仅对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也会给企业带来信誉上的损害。

例如“某企业在某公众号发布名称为“牙膏里加它,牙黄牙垢唰唰落!。。。”的广告推文,在正文中又宣称“。。亮白牙膏,每天刷一刷,就能重新长出牙釉质。。。”但该产品上并没有此类信息。” 该宣传最终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虚假广告,并对广告发布方做出行政处罚。

前述案例之所以被处以行政处罚,首先,产品宣传与产品标签内容不一致;其次,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不能提供产品具有所描述功效的证明,致使产品功效描述存在被夸大的情形,从而构成虚假广告。

03 结语

在办法即将正式实施前,企业可通过内部准备、核查、检视和外部专业协助相结合的方式对牙膏产品宣传内容进行调整。

另外根据第124号文关于简化备案的要求,即关于“已在市场销售和已经具有一定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历史,对未发生质量安全相关事件、能够充分证明具有安全使用历史的已上市牙膏产品,鉴于其安全性已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得到广泛的验证,有必要与新产品予以区分,简化相应的备案资料要求”以及关于除宣称清洁功能的牙膏产品,其他功效“应当于2025年12月1日前,通过备案平台上传并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的内容,我们进一步提醒牙膏生产经营企业及时启动应对预案,使产品从备案、标签到市场宣传和销售各方面均符合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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