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EN

九泽合规︱经营者集中审查对并购、重组等交易的影响



引言

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是企业快速扩大规模、迅速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并购交易过程中,经营者集中审查又是一项重要的事前反垄断监管制度。2024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1](以下简称《规定》)。本文将结合《规定》修订的内容,通过比较中外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规定,浅析企业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反垄断合规管理,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确保投资并购、资产重组等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我国对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监管

(一) 经营者集中审查

首先,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一个或者多个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股权或者资产、合同”等方式对其它经营者取得实质性控制或能够有决定性影响,即为经营者集中行为。如果达到申报标准的,则实施集中前需要向反垄断监管部门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监管部门的审查结果分为三类,分别是:(1)无条件批准;(2)附条件批准;或(3)禁止经营者集中决定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3年全年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797件,其中11件受理后申报方撤回申报。在批准的786件案件中,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782件;4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2],具体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烟台巨力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案;迈凌公司收购慧荣科技公司案;先声药业有限公司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案;博通公司收购威睿公司案等。

其次,《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只要“有证据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实务中普遍认为,该条款是为防止互联网行业和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对初创或中小企业,以收购等方式扼杀其潜在竞争对手的行为而设定。例如,在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腾讯控股企业阅文收购新丽传媒股权等未依法申报实施集中案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3]

其三,我国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引入了“停钟制度”,即在符合条款所列情形之一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经营者[4]。这一制度的明确,为执法机构进行深入实质审查提供了延长审查时限的法律依据,但是同时也会导致对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期限进一步延长和审查时限的不确定性。这对企业反垄断合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企业在积极配合审查工作、提交申报材料时,应当更为完整并确保真实性与准确性。

(二) 《规定》修订的申报标准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生产总值的不断增加,企业的年营业额也在增长。《规定》修订前对于营业额的申报标准,已经不适应现阶段的企业反垄断审查监管实际情况。过低的年营业额申报标准,增加了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投资并购、资产重组的交易成本,尤其是在整体市场经济低迷时期,由于营业额申报标准的偏低,导致一些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企业也纳入在申报范围内。这既不利于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资产重组等交易,也影响了反垄断执法部门的监管执法效率。

此次《规定》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的改动,是自2008年公布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以来的首次修改。根据《规定》新修订的内容,申报营业额标准已经大幅度放宽

图片

表:修订前后申报标准比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申报标准的营业额计算认定,不同行业的计算方式还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对于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的计算项目有特别规定,应当根据《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5]规定的营业额要素进行计算。所以,在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情形同时,不同行业的企业也要依据自身行业监管要求进行自查和评估。


自200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来,截至2023年底,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共审结案件5787件,其中禁止3件,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61件[6]。适度的经营者集中可以整合资源优势,从而促进产业的发展;但是经营者集中如果具备排除、限制竞争,则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监管执法部门将对违法实施经营和集中行为的企业处以严重的处罚。所以,企业在开展投资并购、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时,应当注意依法合规进行申报。

二、 欧美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监管规定

不仅中国对于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各国对于反垄断监管中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也都有依据本国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的评估和规定。在欧美国家,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的调整更为频繁,所涵盖的范围也更为宽泛。

美国于1976年制定的《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HSR 法案) 中明确规定,公司某些收购合并前,需要经过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核后才能进行经营者集中[7]。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基于HSR法案的授权,每年根据上一财政年度GDP的变化修订并购管辖权的交易额标准并调整本年度的申请费。例如今年的1月22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已经公布2024年并购管辖权的交易数额标准,将从1.114亿美元调整为1.195亿美元[8]

欧盟制定的《合并条例》[9](EC Merger Regulation)也规定了明确的申报企业营业额标准,统计范围包括全球和欧盟成员国。相比美国的监管制度,欧盟对并购交易的反垄断审查更趋严格。欧盟不仅实质审查相关市场的结构及来自欧盟成员国外企业的实际或潜在竞争影响,还考虑进入市场后上下游企业及消费者的利益是否会受到影响。

例如2024年1月底,因受到欧盟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反对,亚马逊和扫地机器人公司iRobot宣布将终止合并计划[10]。又如,欧盟因担心“可能会减少进出意大利的几条短途和长途航线客运航空运输服务市场的竞争”,将对德国汉莎航空公司3.25亿欧元收购意大利ITA航空公司41%股份的交易收购案进行深入调查[11]

可见,在涉及跨国并购重组等交易时,母国或东道国的反垄断审查机制将直接影响交易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建议企业对于并购交易中的反垄断合规计划,应在项目交易方案明确时同步开展。如发现会涉及反垄断监管审查原因无法进行项目实施的,要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并根据监管要求调整交易架构和文件资料。如确实无法调整,也可尽早停止交易,避免后续不必要的费用产生。

三、 企业并购、重组等交易过程中的合规要点

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后,将依据申报材料对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等影响进行评估。对于企业而言,在进行投资并购、资产重组等交易项目的过程中,只有重视并且完善企业反垄断合规管理,才能推动并购、重组项目的顺利开展。

首先,企业要从多维度评估交易项目。对于企业评估某项并购交易是否需要申报时,不能仅依靠年营业额或者股权占比等单一条件。企业经营者在决定投资并购、资产重组等交易项目同时甚至更早时期,就要有意识提早做好经营者集中申报准备,并且评估、识别反垄断合规风险,建立有效的反垄断法律风险应对机制,妥善处理潜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1)需要评估并购各方的市场占有率情况;(2)关注潜在的市场竞争影响;(3)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4)准备充分的项目资料和依法合规履行申报手续等。

其二,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反垄断合规计划。经营者集中监管主要是为了避免排除、限制竞争等情形的出现。企业在投资、并购的交易过程中,应当制定详细的反垄断合规计划,确保达到企业交易目的时,不触发垄断违法风险。具体包括:(1)建立和完善内部反垄断合规机制;(2)确定并购后的经营战略;(3)及时与反垄断监管机构沟通并购情况,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和(4)对并购后的业务进行持续合规管理,确保符合反垄断监管要求等。

其三,企业应当持续关注监管政策趋势和动态。反垄断监管的法规政策,可能随着经济状况的变化而相应变动。近年来,随着企业出海的频频动作,跨国并购重组的项目越来越常见。由于涉及不同的司法辖区,在企业文化、财税和股权架构、知识产权、进出口管制、地缘经济政策、数据资产和数据跨境流通、ESG信息披露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异。对于重大的投资并购项目,从洽谈意向到最终实施落地的周期较长,企业在投资并购过程中应当持续关注监管动态和政策变化。

最后,企业开展并购、重组等资本交易,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对于发展壮大时期的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投资并购可以在短时间快速扩大企业规模;对于初创企业,引入外部资金可以维持和帮助初创团队更好的专注在重点产品和核心业务上。但是交易过程中的合规管理不可忽略,应对交易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后进行。必要时,企业可以借助外部专业律师团队协助,以便及时调整并购策略和反垄断合规计划,降低企业并购交易过程中的反垄断合规风险。

四、结语

总之,经营者集中是符合经济发展的市场需求,即能发挥规模经济效应,有利于企业整合资源,又能为企业节约成本,减少高额的扩张资本。但是企业在并购重组交易中,不仅应当在事前根据申报标准进行内部评估,也要评估交易后对外部市场份额、行业竞争等影响进行判断,在接到反垄断执法部门调查要求时,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以免因不配合审查而受到行政处罚。所以,企业不仅应当对项目的市场风险和商事纠纷保持警惕,更应当审慎评估整体经营过程中的商事交易情况,这样才能推动企业稳定长久的健康发展。

返回列表
  • 上海总所

    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553号伸大厦25层

    电话:021-80120128

    传真:021-80120131

    邮编:200063

  • 杭州分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市心北路1929号万和国际中心7幢15层

    电话:0571-83692260

    传真:0571-83692270

    邮编:311215

  • 蚌埠分所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绿地珠峰B座22楼

    电话:0552-38399966

    传真:0552-38399966

    邮编:233017

关注我们

咨询 二维码 TOP